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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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重鋼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八四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云云。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再執行羈押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保證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係擔保本案被告,且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係為擔保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非聲請人所稱賭博案件,是本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