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股)失蹤人郭石乞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郭石乞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郭石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95年2月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郭石乞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郭石乞於民國88年2月6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23年,爰依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失蹤人口親屬查詢表、戶籍資
料、臺北○○○○○○○○○查詢戶籍資料傳真單、戶籍登記申請書、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1年9月15日輔統字第1110070879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1年9月15日北市警萬分防字第1113051655號函暨失蹤人口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111年9月16日移署資字第1110105452號函暨失蹤人入出境相關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1年9月19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13011667號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第9-61頁),復有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1年11月18日新北殯館字第1115242430號函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㈡又失蹤人經本院於111年12月6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
告,於111年12月7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妤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