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49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容華
被 告 楊福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