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5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告 林韋廷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55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11月7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杭倫

書記官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怡惠

              

           法 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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