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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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5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蔡素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峯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張婕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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