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告 洪蔡瑞美 被告 張洪月英 兼訴訟代理人 洪芷蓮 原名 洪嘉均 .被告 李洪春 綿
洪金和 洪啓哲 洪啓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1「分割後各人之持分」欄中,關於洪啓哲、洪啓仁「73/30375」之記載,應更正為「73/30375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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