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66號上訴人 沈鄭仁愛 (即被告) 沈文進
沈守禮 林志先 林志炫 林郁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馨心 (原名 張菁菁 )因99年度重訴字第466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