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37號原告 吳聖智 被告 吳若鈞 上列被告吳若鈞因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茆怡文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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