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附民原告 柯秋金 訴訟代理人 柯蔭民 附民被告 蕭志雄 上列被告蕭志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