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大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桂鳳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被告 鄭灶生
鄭錦生 鄭錦生 鄭阿雪 鄭玉英 鄭坤旺 鄭石先 鄭石進 呂理財 徐呂定媛 呂春媛 呂金美 謝 鄭文全 鄭文芳 鄭文定 鄭文露 鄭石祖 呂文宏 呂文景 呂瑞鈞 陳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灶生等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00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核定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200元,而原告應有部分為1/15,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