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家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管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抗字第70號抗告人 黃琪玲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闕大為 間聲請管收事件,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釋放被管收人之處分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者,不得為之」,強制執行法第20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一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債務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事實足認顯有逃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但債務人已提供相當擔保、限制住居原因消滅或執行完結者,應解除其限制」、「債務人未依第一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遵期履行或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項限制住居命令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非予管收,顯難進行強制執行程式者,不得為之」、「被管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釋放:…二已就債務提出相當擔保者」,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1、2項,第22條之4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債務人有違反前開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3項之情事,且認為有管收之必要者,執行法院始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其立法之目的,無非係透過間接強制之手段,促使債務人知所警惕,誠實清償債務。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有惡意隱匿其工作及收入以逃避履行債權等情事,又相對人與其配偶之收入足以支應渠等之日常生活支出及扶養幼子,並無不得管收之事由,且經原法院裁定准予管收,雖相對人於原法院審理時仍辯稱無資力清償對伊之債務,卻能聘請律師,顯有隱匿其財產之情。原法院原定要開庭審理,惟於民國103年5月15日臨時告知停止管收相對人,並未給予伊表達意見之機會,且命相對人擔保之金額並不足以抵償債務,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駁回相對人停止管收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以相對人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且有隱匿財產之情事為由,向原法院聲請准予管收相對人,經原法院認相對人違反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3項、第22條第5項規定,以102年度管更二字第2號裁定准予管收,並核發管收票,有該裁定及管收票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9-52、53-54頁),嗣相對人聲請停止管收,經原法院以103年度執聲字第2號裁定將其聲請駁回(見原法院103年度執聲字第2號卷),故原法院准予管收相對人,係屬於法有據。次查,原法院以相對人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等情形,而依職權以原法院103年5月8日士院俊103執聲法夏字第2號民事執行處函命相對人提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供擔保,相對人已於103年5月15日提供擔保金30萬元到院,有原法院提存所103年5月15日(103)存字第553號函及提存書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84、89頁),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乃於103年5月14日以士院俊102管更二法夏字第2號函,通知抗告人於文到一日內就相對人供擔保後是否釋放相對人等節表示意見,抗告人於103年5月14日下午5時20分收受該函文,有該函及公務電話紀錄表足參(見原審卷第82、83頁),抗告人於103年5月15日下午5時26分以傳真方式提出聲明異議狀,是原法院並無抗告人所述未給予其機會陳述意見之情事云云,是抗告人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又抗告人主張擔保金額不足以抵償其債權等情,惟擔保金係屬法院依職權裁量之範圍,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非當事人所得任意指摘,故抗告人此部分主張,亦非可取。
四、從而,相對人依原法院之命令已就債務提出相當之擔保,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之4規定,自應釋放,故原法院於相對人提存擔保金當日,並於通知抗告人表示意見之期限過後,將相對人釋放,有原法院管收人釋票回證在卷足稽(見原審卷第102頁),是原法院將相對人釋放,於法有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