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4號原告柏泰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添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迦南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迦南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伍仟貳佰壹拾
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