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0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首臣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008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3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4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首臣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林首臣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其中轉讓第三級毒品罪部分,係屬於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對本院就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
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