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68號原告 林明華 被告 吳嘉晉 兼法定代理人 吳炬星
許雪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並未住於桃園縣,而係住於新北市○○區○○街○○巷○號,此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函文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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