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7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慶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富璘 因100年度訴字第67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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