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洪瑜穗 被告 陳譽方 (原名 陳惠玲 )上列被告陳譽方(原名陳惠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洪瑜穗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