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聯益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偉臣 代理人 黃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偉聯有限公│彰化銀行思│101年10月15│75,600元│EN0000000││││司│源分行│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