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鍾廷英 被告 劉邦幸
劉邦福 劉邦光 劉昌妹 劉知妹 劉須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判決事項有二,其一為確認就不動產應有部分3分之
2有以新臺幣(下同)1,063萬元之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存在;另一為就同一不動產應有部分3分之1(起訴狀誤載3分之2)於其給付531萬5,000元之同時應移轉所有權登記與原告;上開請求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價額應合併計之。故訴訟標的金額即以上開得優先承買或移轉所有權之代價,核定為1,59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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