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林金諭 被告 劉賴金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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