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童德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5年10月4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6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17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1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3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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