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 張惠恩 相對人 蕭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20萬元,約定103年11月27日清償,逾期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付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4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20萬元等,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2紙、支票1紙、收款憑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於103年9月1日、103年11月4日所簽發之面額150萬、50萬元之本票2紙及104年4月4日所簽發之面額20萬元支票1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然本件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已載明為「民國103年8月28日發生之金錢借貸」,而上開本票、支票之簽發日期及金額,顯與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權總金額不符,自形式以觀,雖尚難認上開本票、支票所載債權,確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而本件聲請人依其提出之其他文件記載,已足證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屆期未獲清償,其聲請仍應准許,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3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二水鄉│ 裕民 ││0000-0000││00│01│31.04│全部││├──┼───┼────┼────┼────┼────────┼─┼──┼──┼──────┼─────────┼──────┤│002│彰化縣│二水鄉│裕民││0000-0000││00│04│01.50│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3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50-│彰化縣二水鄉員│彰化縣二水鄉裕│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157.57;2層:36.0││全部││││000│集路3段421號│民段0000-0000│磚造2層樓房住│6;合計:193.63││││││││地號│工用│││││├──┼───┼───────┼───────┼───────┼───────────┼─────┼────┼───────┤│002│00092-│彰化縣二水鄉員│彰化縣二水鄉裕│鋼筋混凝土造3│1層:60.45;2層:70.45││全部││││000│集路3段476號│民段0000-0000│層樓房,住家用│;3層:70.45;騎樓:9.││││││││地號││45;合計:21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