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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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917號

原告 呂曼寧

被告 洪浚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適用於小額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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