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調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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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調字第105號
聲請人 李合緯
相對人 李宏濱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中第17至18行關於「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巷000號2樓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