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323號

原告 李松鄉

法定代理人 賴秀英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 律師

陳婉瑜 律師

被告 邱李梅英

邱文政

邱文生

邱子馨

邱文基

邱文樂

邱文業

邱文立

王淑華

祭祀公業 利庚龍

法定代理人 利見輝

被告 利志鴻

邱文輝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607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1.35+38.57+19.2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900元=269,60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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