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貳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肆拾參萬捌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並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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