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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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二九號),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中,被告為有罪陳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十三、十四行「竟基於意圖欺騙他人及虛偽使用及販賣之概括犯意」應更正為:「竟基於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之概括犯意」,及犯罪事實第十七行補充:「並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犯意,自該日起,將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仿冒商品陳列於其經營之工廠貨架上」;暨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與證據清單編號五「仿冒LV皮包六十一個」更正為:「仿冒LV皮包五十九個」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於同一商品使用他人之相同註冊商標罪(按商標法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施行;其中就「於同一商品使用他人之相同註冊商標」,由原先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改列為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惟刑度則無更異,是被告犯於同一商品使用他人之相同註冊商標行為後,修正後商標法既已施行,經比較新舊法,因在刑度上並無差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商標法處斷之,公訴人誤引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自有未洽。),及同法第八十二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查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行為,既繼續至商標法修正公佈施行後,自應論以修正後之商標法,故公訴人援引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顯有誤會,併予敘明之。)。被告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二家公司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罪。又其先後多次使用他人之相同註冊商標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無異,所犯犯罪構成要件亦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於同一商品使用他人之相同註冊商標罪與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於同一商品使用他人相同註冊商標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於同一商品使用他人之相同註冊商標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等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數量,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仿冒商品,分別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或陳列之商品,是不問屬於其所有與否,均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八、九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本件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燙金機及截斷機各一台,雖係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衡及被告多年來均係以從事皮包代工之工作維生,且該二台機器並非被告專為本件犯罪所購置,而係供其平日經營代工業所用之必要工具,是以,被告於犯罪後既已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意,本院認為自無將前開供其營生之機器併予沒收之必要,亦附此敘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崔玲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一│LV皮包│五十九個│├────┼────────┼────────┤│二│LV手提包│一百六十個│├────┼────────┼────────┤│三│LV皮夾│三百十四個│├────┼────────┼────────┤│四│LV皮帶│二條│├────┼────────┼────────┤│五│LV鑰匙圈│六十六個│├────┼────────┼────────┤│六│LV皮包│一個│├────┼────────┼────────┤│七│FERRAGAMO皮包│一個│├────┼────────┼────────┤│八│LV字樣壓模│一個│├────┼────────┼────────┤│九│燙金紙│三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