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宜蘭縣頭城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伍萬捌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扣除已繳納壹仟元後,尚應繳納貳萬參仟參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