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383號債權人豐興製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源 上列債權人豐興製罐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豐興製罐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本院100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意旨, 詹世征 僅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0號清償借款之訴時,為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故詹世征於另案即非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報債務人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到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