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5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14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99年4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程欣怡┌──────────────────────────────┐│附表:99年度除字第4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蘇阿花 │台新商業銀│99年3月20日│88,900元│BH0000000││││行海佃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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