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7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1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毛國斌
賴韋霖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劉思顯律師
張究安 律師被告 何家豪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19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毛國斌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賴韋霖、何家豪犯偽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毛國斌前因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10日執行完畢。毛國斌、賴韋霖、何家豪均明知其等於98年2月3日凌晨5時15分(起訴書誤植為凌晨0時)許,在臺中縣烏日鄉「水世界KTV」附近之公園,持水果刀強盜少年糠00(姓名、年籍詳卷)而得款新臺幣27000元之犯行, 郭奇樺 (所犯共同加重強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1月,上訴最高法院後,於99年10月15日經上訴駁回而確定)於事前有共同參與謀議,事後亦分得強盜所得款項中之5000元,竟為迴護郭奇樺,分別基於偽證之故意而為下列偽證行為:
㈠賴韋霖於98年2月13日下午4時6分許,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上開強盜案件(98年度偵字第4492號)時,就郭奇樺有無參與強盜犯行之重要事項,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虛偽證稱:郭奇樺沒有一起計畫,只是事前知道伊等要去搶糠00的錢,他沒有表示要參與等語,復於98年5月7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13法庭審理上開強盜案件(98年度訴字第1356號)時,就郭奇樺有無參與強盜犯行之重要事項,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虛偽證稱:郭奇樺去載毛國斌的時候,不知道毛國斌要來做什麼,伊和何家豪講這件事情的時候,都講很小聲,郭奇樺在電腦房裡跟何家豪說他要先回家,後來郭奇樺就走了,毛國斌有拿5000元給郭奇樺,好像是毛國斌欠郭奇樺的錢,郭奇樺之前有說毛國斌有欠他錢,毛國斌把5000元給郭奇樺時,毛國斌向郭奇樺說「我沒有欠你了」,不知道郭奇樺有沒有聽到伊等討論的內容,但伊沒有叫郭奇樺載毛國斌到案發地點埋伏,在羈押訊問時因不知道毛國斌有欠郭奇樺錢,才說郭奇樺知道這件事情所以有分到5000元等語。
㈡何家豪於98年2月13日下午4時6分許,在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偵辦上開強盜案件(98年度偵字第4492號)時,就郭奇樺有無參與強盜犯行之重要事項,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虛偽證稱:郭奇樺不知道這件事,他多少有聽到,但他沒有參與,郭奇樺不知道要搶的事情、郭奇樺在行搶當時沒有在現場等語,復於98年6月25日,在本院第13法庭審理上開強盜案件(98年度訴字第1356號)時,就郭奇樺有無參與強盜犯行之重要事項,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虛偽證稱: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虛偽證稱:郭奇樺那時候說要回家,因作案之公園在伊住處附近, 伊拜 託郭奇樺載毛國斌過去,當時雖是凌晨,但郭奇樺也沒有說什麼,第一次去水世界KTV時,郭奇樺也沒有問,因為伊常常去公園旁邊的水世界KTV,伊到烏日公園的時候沒有看到郭奇樺、郭奇樺也分到5000元,是因毛國斌有欠郭奇樺錢吧,之前就有聽郭奇樺跟伊說毛國斌欠他錢、伊刻意不讓郭奇樺知道這件事情,因為行搶一個人就夠了,且是犯罪行為,他沒有什麼角色可擔任,所以不把他拖下水,讓他不知道,就沒有叫他去做、那時候可能警方問伊郭奇樺有沒有在旁邊,伊回答說有,可是郭奇樺離伊等有點距離,伊跟賴韋霖在說的時候,郭奇樺沒有在旁邊,是 伊拜託 郭奇樺去的、郭奇樺都在旁邊,伊以為郭奇樺在旁邊會聽到,事實上郭奇樺是在伊旁邊,但是有點距離,伊等在討論的時候,郭奇樺沒有在旁邊,在第1次在水世界KTV時,郭奇樺才在旁邊時,當時伊跟賴韋霖在與郭奇樺有點距離的地方講,公園就在伊住處樓下,郭奇樺說要回家,伊就叫郭奇樺順路載毛國斌去,伊並未告訴郭奇樺載毛國斌去那邊做什麼事,也沒有叫郭奇樺在公園等毛國斌,不知為何郭奇樺在毛國斌到烏日公園之後,沒有馬上離開,也不知為何毛國斌強盜糠00的財物之後,是騎郭奇樺的機車離開,並在附近繞,伊當時沒有看到郭奇樺,伊只有看到毛國斌等語。㈢毛國斌於98年6月16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第13法庭審
理上開強盜案件(98年度訴字第1356號)時,就郭奇樺有無參與強盜犯行之重要事項,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虛偽證稱:伊接到何家豪的電話,要伊去樓下等,但是沒有說要做什麼事,之後郭奇樺來接伊,伊和郭奇樺見面時沒有講什麼事情,伊就坐郭奇樺騎的機車走了,在何家豪房間看到何家豪,他坐在床上,沒有在做什麼,郭奇樺也跟在伊後面,跟伊進去何家豪的房間,何家豪跟伊講事情的時候,郭奇樺就出去了,他出去之後,就把房間門關上,後來換賴韋霖從另外一個房間過來何家豪的房間,伊、何家豪、賴韋霖就一起討論要搶糠00的事情,談好了,伊去客廳找郭奇樺,當時郭奇樺在看電視,伊跟郭奇樺借機車,郭奇樺說他晚點要回家,問伊幹什麼,伊沒有跟他講,後來郭奇樺就先載伊去何家豪住處附近的公園,伊等賴韋霖、何家豪帶糠00到約定的公園,等賴韋霖、何家豪、糠00到公園之後,賴韋霖依事先講好的計畫先行離開,剩下何家豪、糠00,伊就衝出來行搶糠00,行搶時,不知道郭奇樺在哪裡,伊把郭奇樺之機車騎走,郭奇樺被我丟在那邊,後來伊騎車離開現場,不知隔了多久,伊又繞回去現場,因伊想到郭奇樺還在那裡,還沒有到現場的時候,看到郭奇樺在路邊,從公園走出來,就把他載走,伊之前有跟郭奇樺借過錢,案發那時候還沒有還錢,有刻意不讓郭奇樺知道伊等要做的事情,伊在送審時,跟法官講,是郭奇樺到家裡把伊載走,一開始是郭奇樺與何家豪告訴伊要如何做,是因那時候不知道怎樣講,靠自己的想法拼湊出來的,今天講的都是事實,在同一天訊問時,伊說拿水果刀去強盜糠00,是當初在何家豪的住處就說好的,賴韋霖、郭奇樺、何家豪對伊拿水果刀強盜糠00的事情都知情,為何這麼講,伊也想不起來,因為那時情緒很緊張,可能講錯話,且伊想說那時候郭奇樺也有在現場,所以才說確定郭奇樺有參與強盜的計畫等語。
二、證據:㈠卷附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4492號被告賴韋霖、何家豪於
98年2月13日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之筆錄及結文影本。㈡卷附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56號被告賴韋霖於98年5月7日以證
人身分接受詰問之筆錄及證人結文影本、被告毛國斌於98年
6月16日以證人身分接受詰問之筆錄及證人結文影本、被告何家豪於98年6月25日以證人身分接受詰問之筆錄及證人結文影本。
㈢卷附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56、201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89號刑事判決、99年度上更㈠字第8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396號刑事判決。
㈣被告毛國斌、賴韋霖、何家豪於本院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3人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毛國斌、賴韋霖、何家豪願受科刑範圍分別為有期徒刑6月、4月、4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168條、第47條第1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