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書記官張乃昇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