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海首都餐廳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9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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