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吳東峰 債務人 洪文浚 債務人 洪一雄
一、債務人洪文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零貳萬零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文浚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一雄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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