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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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7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本票一張,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本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232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無│96年1月7日│未載│485,000元│TH0七二六一0│││1││││││││└─┴─────────┴─────────┴───────────┴───────────┴────────┴────────┴──┘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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