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49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點伍顆(驗餘淨重共零點肆叁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5顆(淨重0.4302公克,取樣0.0015公克鑑析用罄,餘重0.4305公克)為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陽漢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