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小字第26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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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文學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清
訴訟代理人 林泰吉
被 告 林秀怡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小字第26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月4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欠繳管理費明細表、高雄民族
社區郵局第351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