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4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高義欽
被   告  張慈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叁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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