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號
原   告  詹蔡月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麗雲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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