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號
原   告  何任凱
法定代理人  何樹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玉珠 間請求修復天花板漏水等事件,因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
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
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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