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 蔡素蓮 訴訟代理人 莊龍雄 被上訴人 詹賴木桂 訴訟代理人 詹士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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