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鴻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29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29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上揭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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