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05號上訴人 陳雅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鑑詩 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0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零柒元,上訴人於上訴時僅繳納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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