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709號
被 告 蔡素蓮
訴訟代理人 莊龍雄
原 告 詹賴木桂
訴訟代理人 詹士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賴木桂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101年度重簡字第70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