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709號
被   告  蔡素蓮
訴訟代理人  莊龍雄
原   告  詹賴木桂
訴訟代理人  詹士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賴木桂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101年度重簡字第70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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