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抗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蘇志成 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規定。而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則是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明文。因此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為100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免責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抗告人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