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617號原告 黃欣慧 被告 劉廖素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錢衍蓁法官魏俊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