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2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881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務人 黃芸暄黃琬嘉黃幼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相對人之保險契約,故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又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永康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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