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認領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四號
原告 陳景明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奕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