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國字第二號
原告己○○
戊○○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設台北市○○區○○路二段三四二號六樓法定代理人 柯鄉黨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
李世馨 律師被告台北縣淡水鎮公所設台北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鄧振強
永豐殯儀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巷○○號一樓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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