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告 徐月嬌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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