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元,折合銀元壹萬貳仟貳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叁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佰零伍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起訴狀,並依同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